永春县公共停车场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设计
补充通知二及答疑纪要
各投标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永春县公共停车场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招标编号:永建招字[2025]020号),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补充及答疑如下:
一、关于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
1、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1章第一条款内容“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为******银行贷款”更改为“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为******有限公司”。
2、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4章第1节序号7内容更改为如下:
序号 | 条款号 | 名称 | 信息或数据 |
7 | 10.3、10.4 | 定金、进度款 | 1、设计费支付条件和金额: 设计人提交方案设计成果及等额税务发票后,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 设计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成果(且完成设计审查合格)及等额税务发票后,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00%; 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由成交人提交等额税务发票,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内,支付经调整后设计费的20.00%。 说明:本项目最终工程设计收费以本项目施工中标价合计金额(需扣除暂列金额)为设计费计费基数进行调整,但约定的设计收费浮动幅度值、相关调整系数、计算办法均不变。该设计费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全部设计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含税金),具体支付比例支付方式详见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 |
3、删除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附录 通用本文件内容补正表”序号10更改为如下:
序号 | 条款号 | 原通用本内容 | 补正后内容 |
10 | 《通用本》第2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节投标须知和附件中第20.1 |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 21 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给招标人。投标人拟派出担任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必须持身份证原件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前到场(开标地点)验证登记。如设计项目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由该投标单位技术负责人代替〔须持单位资质证书、个人身份证和“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证明书(均须原件)(其格式见《通用本》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格式)”到场验证登记〕。 | 本项目投标人拟派出担任设计项目负责人或企业技术负责人不必到开标现场验证登记。 |
二、关于答疑纪要内容:
问题1:
福建省内已有诸多县市区招标过类似项目,类似的大型项目极其考验设计单位及设计项目负责人的经验及统筹能力,建议资格审查应保留类似大型工程设计项目业绩要求,以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合同为准(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属于电力工程类目,为免施工图审查项目)。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2
设计费支付条件和金额:
设计人提交方案设计成果及等额税务发票后,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
设计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成果(且完成设计审查合格)及等额税务发票后,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00%;
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由成交人提交等额税务发票,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内,支付经调整后设计费的20.00%。
说明:本项目最终工程设计收费以本项目施工中标价合计金额(需扣除暂列金额)为设计费计费基数进行调整,但约定的设计收费浮动幅度值、相关调整系数、计算办法均不变。该设计费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全部设计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含税金),具体支付比例支付方式详见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
异议:此项说明合计不满100%,应完善。此类型项目一般随子项目的推进及建设逐步实施,逐步结算。建议采用常规模式支付进度款。
答复:已调整,具体详见本通知补充修改第2条款内容。
本补充通知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和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原招标文件与本补充通知有不一致的,按本补充通知执行。
招 标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
日 期:2025年05月27日